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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溫州一酒吧容留吸毒 從經理到保安12人獲刑
          日期:2014-05-08閱讀:5578次

          酒吧原來是毒窩!

          昨天下午,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結溫州POP酒吧容留吸毒案。從酒吧經理潘某、實際負責人石某到保安干某等12人,分別被判處二年六個月至九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,并處5000元至1000元不等罰金。

          44歲的溫州人石某,是溫州市鹿城區POP酒吧的股東及實際控制人。自2011年下半年開始,他改變酒吧小廳格局,為吸毒人員提供舒適、安全的吸毒環境,吸引大量吸毒人員慕名前來。他們在酒吧小廳廁所、后門及小廳卡座內吸食毒品。

          石某、潘某等酒吧人員,為客人提供吸毒用的吸管,還不允許非酒吧小廳的訂座客人進入小廳,以防吸毒者被發現。

          去年8月4日凌晨4時許,溫州市公安局特巡警支隊根據線索,在酒吧小廳內抓獲酒吧客戶經理羅某,并當場查獲吸毒人員41名?,F場查獲的毒品疑似物十六包,經理化檢驗均檢出氯胺酮成份。此后同案犯陸續歸案,公安機關共對當場查獲41名吸毒人員作出行政拘留決定。

          法官認為,潘某、石某等人,結伙容留他人吸毒,其行為均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,應予懲處,故作出前述判決。 本報通訊員 鹿軒

          本報駐溫州記者 苗麗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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